生态环境部公示印染业清洁化改造情况,不上报将严处 | 江苏发布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新要求!发表时间:2018-06-14 17:17 据生态环境部官方微博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印染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欢迎监督举报清单中存在清洁化改造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清单外应报未报印染企业、印染企业存在的其他环保问题。属于改造范围内但未上报相关信息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如实补充申报,将不再追究,公示期内仍不上报的,一经发现则按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造纸、焦化(钢铁企业焦炉)、氮肥3个行业完成清洁化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印染、制革3个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根据各省(区、市)报送材料,截至2017年底,各地共上报需进行清洁化改造印染企业1416家。 生态环境部称,印染行业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目的在于减少印染加工过程中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为切实落实《水十条》清洁化改造要求、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将印染行业清洁化改造的详细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6月11日至7月11日。 生态环境部表示,公示期内,欢迎社会组织、企业、个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监督举报公示清单中存在清洁化改造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清单外应报未报印染企业、印染企业存在的其他环保问题(如偷排污水、存在应淘汰取缔落后产能等)。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改造范围内但未上报相关信息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如实补充申报,将不再追究,公示期内仍不上报的,一经发现则按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江苏发布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新要求!为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正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现区域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江苏省太湖流域印染行业转型升级,近日,江苏省发布《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对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就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改建印染项目”范围,指为了提高生产运行效率、提高产品产量,对原有的设备、设施、工程进行改造的印染项目,但原有印染项目的主要用途、性能不能发生改变。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印染项目,应当予以关停、淘汰。 通知要求,太湖流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印染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布局,制订“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厅审查。 通知要求,涉及印染项目的工业集聚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报省环保厅备案。印染项目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开发区应当按要求完成规划环评并通过省环保厅或环境部审查。 通知明确准入标准,发布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落后工艺设备参考目录、先进工艺设备参考目录、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要求等。 通知要求,“改建印染项目”应当实行减量替代,实现总量控制。 附文件全文: 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正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区域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我省太湖流域印染行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范围。根据对建设项目的相关释义,“改建印染项目”指为了提高生产运行效率、提高产品产量,对原有的设备、设施、工程进行改造的印染项目,但原有印染项目的主要用途、性能不能发生改变。对于迁建(异地搬迁)、重建(原有土地重建)印染项目,可纳入“改建印染项目”进行管理。“改建印染项目”应在已依法取得由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的现有印染项目基础上进行改建,且相关设备设施、排污量等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印染项目,应当予以关停、淘汰。鼓励现有印染项目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实现产能置换,发挥规模效益,促进产业升级。 二、规划布局。一是太湖流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印染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布局,制订“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厅审查。专项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具有印染或纺织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布点情况、拟保留的企业名录、产品类别、生产规模等。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环保厅审查意见修订专项规划并公开发布,未纳入专项规划内容的“改建印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审批。二是涉及印染项目的工业集聚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报省环保厅备案。印染项目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开发区应当按要求完成规划环评并通过省环保厅或环境部审查。 三、严格准入。“改建印染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应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参考附件1;淘汰现有落后工艺设备,参考目录见附件2;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参考目录见附件3;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收集能力、污染物处置能力、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参考附件4。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关于印染或纺织行业更严格的准入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四、总量控制。“改建印染项目”应当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8〕44号)要求实行减量替代。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实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刷卡排污,通过信息化手段精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太湖流域总量控制措施落到实处,水环境质量改善取得实效。 附件:1. 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 2. 落后工艺设备参考目录 3. 先进工艺设备参考目录 4. 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 一、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的单位产品排水量应当小于1.3吨水/百米。 二、纱线、针织物单位产品排水量应当小于80吨水/吨。 三、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单位产品排水量应当小于1.9吨水/百米。 四、精梳毛织物单位产品排水量应当小于12吨水/百米。 附件2 落后工艺设备参考目录 一、落后的印染工艺 (一)多碱、多水的前处理工艺(指单位产品物料消耗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下同)。 (二)多盐、多水的染色工艺。 (三)重色浆、多水洗的印花工艺。 二、落后的印染设备 (一)前处理设备:机电一体化程度低的烧毛机。平均耗油量高的烧毛机。未配置碱液自动控制和碱回收装置的丝光设备。 (二)染色设备:未配有逆流、高效漂洗的连续式染色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74型、96型染整生产线。 (三)印花设备:自动化程度低的印花机。 (四)整理、水洗设备: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未配有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的定型机。 (五)超期使用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且环保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定形设备、圆网平网印花机、染色机。 附件3 先进工艺设备参考目录 一、先进的印染工艺 (一)前处理工艺技术: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少水及少碱前处理。 (二)染色工艺技术:冷轧堆染色、涂料染色、低浴比溢流染色、新一代气流(雾)染色、少盐无盐染色、活性染料低盐或无盐染色、活性染料无盐低碱染色、活性染料湿短蒸、涤纶低温染色、超声波染色、低温染色。 (三)印花工艺技术:涂料仿活性印花、泡沫印花、数码喷墨印花、数码静电印花、转移印花、无(低)尿素助溶剂印花。 (四)后整理工艺技术:泡沫整理、连续化机械整理、涂层整理、层压及复合整理、多功能复合整理。 (五)其他先进技术 1、节水通用技术:软水制备、染整用水循环利用、高效水洗、清污分流和分质用水、中水回用。 2、物料回收技术:烧碱回收、浆料回收、羊毛脂回收。 3、针织物连续染整工艺技术:连续式前处理设备及工艺、连续式丝光设备及工艺、连续式水洗设备及工艺。 4、环保型染化料或助剂:天然染料、高固色率高上染率染料、高染色牢度染料、低盐低碱型染料。生物酶类前处理剂。聚羧酸盐类和磷酸脂类及其复合物类氧漂稳定剂和无磷螯合剂软水剂。芳香磺酸、羧酸钠混合物染料用分散剂。聚季铵类染色固色剂。无氮尿素代用剂。多羧酸类无甲醛整理剂。磷氮协同、膨胀型无卤阻燃整理剂。C4、C6有机氟防水剂。 二、先进的印染设备 (一)前处理设备:高效短流程退煮漂联合机、前处理碱氧冷堆一浴设备、连续式酶精练设备、超声波前处理设备、低浴比前处理设备、均匀渗透及高给液装置、湿短蒸前处理设备、用于针织物的低张力高效平幅连续练漂设备。松堆丝光机、湿布丝光机、热碱丝光机、短流程打卷直辊丝光机。 (二)印染设备:气流染色机、低浴比的筒子纱(经轴)染色机、低浴比溢流染色机、冷轧堆染色机、湿短蒸染色机、微波染色设备、轧卷染色机、小批量连续轧染机、超声波染色设备。高速数码印花机、冷转移印花机、高效节水印花设备、电脑全自动对花印花系统、自动印花调浆系统、电脑一体化喷墨制网系统、激光制网系统、喷蜡喷墨制网系统、快速蒸化机。 (三)后整理设备:低给液设备、节能环保型的拉幅定形机、高性能的物理机械整理设备、无液氨泄露的液氨整理设备。 (四)其他通用设备:振荡水洗单元设备、强力喷射水洗单元设备、超声波水洗设备、低水位和逆流水洗设备、循环水洗设备、高压抽吸式水洗设备。高温湍流式、转鼓式、水刀式、滚轴式、交替式、旋转式、打击喷淋式水洗机。控制染料和碱剂比例的比例计量泵、染化料自动称料及配送系统、印花调浆或染色配液系统、自动调色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的回收装置、高效能丝光淡碱回收蒸浓装置、新能源利用装置。 附件4 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建有中水回用设施,废水做到清污分流、分质回用,丝光废液应在生产中回收或套用,碱减量废水应单独设置预处理工艺,鼓励回收对苯二甲酸,含重金属的工艺废水应按照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采取单独预处理。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应进行提升改造。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采用区域集中供热,确需自建供热设施的,应采用电、天然气清洁能源。定型机、蒸化机、焙烘机设备及配料调浆车间、涂层生产线、污泥压滤存储、有机溶剂原料存储、污水处理站工艺工段应当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并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 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刷卡排污等设施。 |